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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镇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一封信

| 【记者 陈亨攀】 【编辑 肖华】 资料来源: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2021-12-14 02:03:03



致全镇电动车经营者的一封信

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示如下:


1、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在销售场所亮照经营。


2、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所售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还要具备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3、严禁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或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违者将责令停止销售、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主动索取查看生产厂家证照、CCC认证证书等资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和其他标识,健全进货台账登记。


5、禁止销售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6、依法依规落实电动自行车召回制度。


7、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21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一批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赛驰五金商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线索,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涉案货值3020元,违法所得170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3926元。


二、广州市白云区云城续远电动车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从事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0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三、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奥大红电动车厂生产质量不合格和销售与强制性认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线索,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存在生产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销售与获证产品不一致材料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50000元。


四、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荣权通助动自行车店销售质量不合格锂电池专用充电器案

根据线索,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锂电池专用充电器”10台,涉案货值35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700元。


五、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阿彪电动车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根据线索,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车,货值金额4400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88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Q:
1、从事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和摩托车,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Q:
2、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什么标准和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Q:
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

不可以。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Q:
4、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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