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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来了!

| 来源:东涌镇计生办 | 2020-08-13 01:30:30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南沙区制定了《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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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2020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54173元,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197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62519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2591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8346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8394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62519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2591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25038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05182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84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84元。


三、本征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征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征收社会抚养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征收标准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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