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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涌镇召开2020年农业生产暨农资规范化经营管理工作会议

| 【记者 陈亨攀】【编辑 肖华】 | 2020-05-19 00:03:39


5月15日,东涌镇召开2020年农业生产暨农资规范化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东涌镇主要领导、畜牧站负责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全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员、各村农业生产负责人及全镇农资经营店负责人共95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布置了近阶段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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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各村要密切留意天气动态,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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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组织人力物力切实做好果蔗、水稻、蔬菜、香蕉、水产等病虫害及红火蚁、害鼠、薇甘菊等有害生物的防治与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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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多措并举,加快各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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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要全力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杀虫灯养护,高效低毒农药品种、物理防虫技术、绿色防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农药包装袋等固体废弃物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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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要加大各项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包括农机补贴政策、水产越冬棚补贴政策、休禁渔补贴政策、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政策、设施农业补贴政策,确保农民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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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向各村明确要做好东涌镇拆违治水攻坚战提出的任务要求,保障农业及水环境安全。




随后,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针对当前农资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向农资经营店负责人讲解了农资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下一阶段农资规范化经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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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农资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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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农资进货和销售台账,确保农资经营来源可索,去向可查,质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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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违规销售限用农药,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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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严把农资产品进货关,经营合规农资产品,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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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严格实施农药分类上架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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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明码标价,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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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自觉接受监督,承担责任,积极主动配合相关监管及执法部门开展农资巡查执法工作,并希望农资经营负责人能为东涌镇农业增效,帮助农民增产、增收发挥应有作用。




畜牧站负责人则布置了近阶段防疫和畜牧生产方面工作。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带队开展农资经营店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员检查农资经营店仓库库存农药情况


最后,东涌镇分管农业领导结合东涌镇实际情况,提出六点意见,




 
 
 一是切实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涝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影响;






 
 
 二是积极抓好农业病虫害和有害生物防治和防控工作,确保全镇农业生产安全;






 
 
 三是切实抓好农资规范化经营管理工作,源头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抓好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五是加大农业科技推广步伐,助力农民增收;






 
 
 六是切实做好畜牧防疫工作,促进畜牧产业健康发展。







农资经营法规知识







一、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二、不得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用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四、不得经营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分装销售农药和销售标识不规范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六、健全农资进货和销售台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规定,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台账需达“3个100%”,即农药经营单位100%建立电子台账并接入监管平台、经营台账100%规范有效使用、经营农药产品100%录入台账系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资料来源:东涌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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